中国江西网讯 章友军报道:2018年12月12日,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驻唱歌手追讨工钱的案件,判决被告袁某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欠原告丁某工资款12934元。
2017年,原告丁某与被告袁某因劳动报酬产生纠纷,2018年10月,原告向丰城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资13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原告所述基本上属实,但被告不应当支付原告工资,因这个店是三人合伙,被告已付清了应当承担的工资,其余的应当由其他两个合作伙伴支付。
丰城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被告雇用原告和其他2人共同到丰城市瓦的音乐酒馆做歌手,商定每月工资为9000元。因经营不善,被告一直拖欠工资未付。同年11月19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工资22400元,并向原告出具其亲书欠条1份,承诺在同年11月19日至11月26日期间付清。同年12月16日,被告转账付给原告工资款6466元,尚欠15934元。庭审中,原告自认在被告尚欠的工资中应扣除其他人损坏被告店内显示器的损失3000元,被告实欠原告工资款12934元。因被告未在承诺期限内付清拖欠的工资款,双方为此酿成纠纷,故原告起诉来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被告向本院申请追加周某、吕某为共同被告。
丰城市瓦的音乐酒馆于2017年7月18日注册成立,经营者为被告袁某,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于2017年12月18日被注销。
丰城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提供演唱的劳务协议,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该劳务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亦应当及时向原告支付工资款。被告拖欠工资款不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工资款的违约责任。被告辩称拖欠的工资款系原告与案外人周某、吕某合伙所欠及要求追加案外人周某、吕某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纳和准许。丰城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